
海运货物退运报关分 “国外目的港出口清关” 和 “国内进口清关” 两阶段,核心是证明 “货物为原出口 / 进口货物” 且 “退运原因合规”。
主要流程
国外目的港出口清关:
委托当地货代 / 清关行,向目的国海关提交退运申请。
准备文件(原出口提单、退运协议、退运原因证明等),办理 “退运出口通关”。
审核通过后提货、订舱装船,船公司出具回程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国内原发货人)。

国内进口清关(以中国为例):
货物到港前 3–5 天,通过国内货代向海关预申报 “退运货物进口清关”。
海关审核文件、核查退运原因真实性,必要时开箱查验。
税费处理:因 “质量问题、规格不符” 且在出口 1 年内运回的,可凭质检报告等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否则按普通进口缴税。
审核通过或查验合格后,海关放行,提货并安排后续处理(维修、销毁、内销等)。
关键特殊文件
退运协议:买卖双方签署,明确退运原因、责任划分、费用承担、所有权归属等,需签字盖章(外文需附中文翻译件)。
原出口 / 进口报关单:用于海关核对货物历史通关记录,确保货物品名、数量、HS 编码一致。
退运原因证明:质量问题需国际认可的第三方质检报告(如 SGS、BV);清关失败需目的国海关的拒关 / 未通过证明。
回程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国内原发货人,提单需注明 “退运货物” 字样,与原出口提单信息对应。
出口未退税证明 / 已补税证明(适用出口退税货物):由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未退税或已补缴已退税款,以便办理进口通关。
注意事项
文件一致性:所有文件中的货物信息必须完全一致,避免因差异导致退单或查验延误。
时间与税费:因质量问题退运且在 1 年内运回的,才有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可能,超期需按普通进口缴税。
专业代理:退运涉及两国海关,建议委托有退运经验的货代 / 报关行,提前沟通政策、准备文件,减少滞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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