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海运中的 THC 费用是码头操作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的缩写,是码头对集装箱进行装卸、堆存、搬运、过磅等操作所收取的费用,涵盖集装箱从码头堆场到船边的全流程操作成本,是国际海运中不可或缺的刚性杂费。其承担方主要由贸易条款决定,同时也可通过买卖双方协商调整。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THC 费用的核心构成
THC 并非单一费用,而是码头操作相关成本的综合项,主要包含:
集装箱装卸费:使用起重机、叉车等设备将集装箱装船 / 卸船的费用,含装卸工人人工费;
码头过磅费:对集装箱称重验证的费用,符合 SOLAS 公约的重量申报要求;
设备使用费:拖头、底盘车、绑扎工具等码头设备的租赁费用;
短期堆存费:集装箱在码头指定免费期内的堆存管理费用;
其他操作费:集装箱平移、绑扎加固、信息录入等杂项操作成本。
收费标准按集装箱规格划分,如 20GP、40GP/40HQ 分别定价,不同港口的费用金额差异较大,例如中国上海港 20GP 的 THC 约 400-600 元人民币,欧美港口则多以美元计价。
二、THC 费用的承担方划分
THC 分为起运港 THC(OTHC)和目的港 THC(DTHC),承担方随贸易条款不同而变化,且有行业惯例可循:
起运港 THC(OTHC)
FOB 条款:按中国出口惯例,由卖方(发货人)承担,即使买方负责订舱,船公司也会向起运港的发货人收取此项费用;
CIF/CFR 条款:由卖方承担,因卖方需负责起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安排,起运港本地费用包含在其成本中;
EXW/FCA 条款:通常由买方承担,买方需负责货物从卖方仓库到起运港的全程操作及费用。
目的港 THC(DTHC)
无论 FOB 还是 CIF 条款,默认由买方(收货人)承担,这是目的港的本地操作费,不属于海运费范畴。仅在 DDP/DDU 等 “门到门” 条款下,可由卖方统一支付,或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承担方。
此外,中国华南港口(深圳、广州等)会以 **ORC(原产地收货费)** 替代起运港 THC,收费标准为 20GP141 美元、40GP269 美元,承担方与 THC 一致,且 ORC 和 THC 不会重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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