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装箱单的海运填写要求与空运有何不同(国际海运干货知识分享)

2026年01月30日 09:57:28 更新 546 浏览 作者:百运网

  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作为跨境物流的核心清关与结算单据,海运和空运的填写均遵循单单一致、单货一致的基础原则,但因运输方式的物流特性(如海运的港到港、空运的门到门 / 机场到机场)、计费依据、监管细节不同,在运输信息标注、计量单位、特殊条款、配套单据衔接等方面存在明确差异,同时危险品、拼箱货等特殊场景的填写要求也各有侧重。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核心填写差异:海运 VS 空运(商业发票 + 装箱单)

  海运以港口为核心节点,物流环节多、提单为物权凭证,单据需匹配海运提单的港到港信息;空运以机场为核心节点,运输时效快、运单为运输凭证(非物权),单据需适配空运的快速清关要求,二者差异集中在运输信息、计量 / 计费相关、特殊标注、单据衔接四大维度,具体对比如下:

  (一)运输信息标注:节点、单据编号、运输条款不同

  起运 / 目的节点标注

  海运:需精准标注起运港(Port of Loading) 和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必须填写港口标准英文名称 + 所属国家 / 地区,若涉及转运需标注转运港(Port of Transhipment),如 “Loading Port: Shanghai, China; Discharge Port: Los Angeles, USA; Transhipment: Busan, South Korea”;若为海运内陆点交货,需在目的港后标注 “IN TRANSIT TO ××(内陆点)”。

  空运:需标注起运机场(Airport of Departure) 和目的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优先填写机场三字代码 + 机场名称 + 国家(空运清关的通用习惯),如 “Departure: PVG (Shanghai Pudong Int'l Airport), China; Destination: LAX (Los Angeles Int'l Airport), USA”;无需标注转运机场(空运转运由航空公司统一操作,单据无需单独体现)。

  运输单据编号标注

  海运:需在发票 / 装箱单显著位置标注海运提单号(B/L No.) +船名航次(Vessel Name & Voyage No.),格式为 “B/L No.: ×××; Vessel/Voyage: ×××/×××”,二者为海运清关、核单的核心标识,缺一不可。

  空运:标注空运运单号(AWB No.)(主运单 MAWB + 分运单 HAWB,拼箱货需同时标注),无需标注航班号(航空公司航班动态多变,清关不以此为核单依据),格式为 “AWB No.: ××-××××××××(主运单); HAWB No.: ××××××(分运单,如有)”。

  贸易 / 运费条款匹配

  海运:常见贸易术语为FOB、CFR、CIF(港到港条款),发票需明确标注对应术语,且运费 / 保险费标注需匹配提单的运费条款(如 CIF 术语需单独列明运费、保险费金额);若为海运拼箱,需标注 “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空运:常见贸易术语为FOB、CIP、CPT(机场到机场 / 门到门条款),CIP/CPT 需列明运费、保险费;因空运无 “港杂费” 专属标注,无需区分海运的场站费、港建费等,拼箱货标注 “Consolidation” 即可。

  (二)计量 / 计费相关:单位侧重、附加标注不同

  海运和空运的计费核心依据不同(海运按体积 / 重量择大、空运按泡重 / 实重择大),发票 / 装箱单的计量标注需匹配对应计费规则,避免与物流公司计费单冲突。

  重量 / 体积标注要求

  海运:① 重量优先标注毛重(Gross Weight, GW),单位为千克(KG) 或吨(T),净重(NW)可标注但非必填;② 体积标注总体积(Measurement, CBM),保留小数点后 2 位,为海运拼箱 / 整箱计费的核心依据;③ 整箱货(FCL)需标注集装箱箱型 + 箱号,如 “1×20GP, Container No.: ×××”,拼箱货标注总件数即可。

  空运:① 必须同时标注毛重(KG) 和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 CW)(空运核心计费依据,泡货为体积重、重货为实重),格式为 “GW: ×× KG; CW: ×× KG”;② 体积标注需同时体现总体积(CBM) 和体积重计算依据(1CBM=167KG,行业通用),如 “Measurement: 0.8 CBM (Volume Weight: 0.8×167=133.6 KG)”;③ 无需标注集装箱信息,单件货物若为超大 / 超重货,需标注单件尺寸(长 × 宽 × 高,CM)+ 单件重量,如 “Single Piece: 120×80×60 CM, 50 KG”(空运对单件尺寸 / 重量有严格限制,单据需提前体现)。

  件数 / 包装标注差异

  海运:包装件数可按托盘(Pallets) 为核心单位标注,如 “50 Cartons on 2 Pallets”,海关 / 船公司认可托盘为计数单位;散货需标注 “in bulk”,并注明总毛重 / 体积。

  空运:因机场装卸和舱位限制,优先按最小包装单位(Cartons/Boxes/Bags) 标注,托盘仅作为包装方式补充,如 “2 Pallets (50 Cartons)”,禁止单独以托盘为件数单位;且需标注总件数(Total Packages),如 “Total: 50 Cartons”,为空运清关点数的核心依据。

国际海运

  (三)特殊场景标注:危险品、保税货、特殊货物不同

  危险品标注

  海运:发票 / 装箱单需与海运危险品提单、MSDS 一致,标注UN 编号 + 危险品类别 + 包装类别,如 “UN 1234, Class 3, Packing Group Ⅱ”,同时标注 “Marine Pollutant(海洋污染物,如有)”,拼箱危险品需单独列明危险品货物品名和件数。

  空运:需严格匹配空运危险品鉴定报告,除 UN 编号、危险品类别外,必须标注 “航空运输条件鉴定号”+ 危险品包装件数,如 “UN 1234, Class 3, Air Transport Identification No.: ×××, 10 Cartons”;空运对危险品运输限制更严格,部分海运可运的危险品空运禁运,单据需标注 “For Air Transport Only(仅限空运)” 或确认非禁运品。

  其他特殊货物

  海运:保税货 / 内装货需标注场站仓库名称,如 “Stuffed at ×× Container Yard, Shanghai”;大宗散货(如矿石、粮食)需标注装船港水尺重量(作为计量依据)。

  空运:快件 / 快递货需标注快递单号(与运单号匹配);鲜活货 / 冷链货需标注温控要求,如 “Temperature Controlled: 2-8℃”,且需标注 “Perishable Goods(易腐货物)”,适配空运快速清关的要求。

  (四)配套单据衔接:与提单 / 运单、清关单据的匹配细节

  与运输单据的匹配

  海运:发票 / 装箱单的件数、毛重、体积、目的港必须与海运正本提单完全一致(提单为物权凭证,任何差异将导致目的港提货失败);若提单有背书、电放标注,发票 / 装箱单无需重复标注,仅需匹配核心信息。

  空运:发票 / 装箱单的计费重量、目的机场、总件数需与空运运单一致,毛重允许有 ±1KG 的微小误差(空运装卸称重的正常偏差);空运运单非物权凭证,单据无需匹配背书信息,仅需标注运单号即可。

  与清关单据的匹配

  海运:出口报关单需匹配发票 / 装箱单的港口信息、集装箱号,进口清关若涉及海运滞港,单据无需标注,但需确保货值、品名与原产地证一致。

  空运:出口 / 进口报关单需匹配发票 / 装箱单的计费重量、机场三字代码,因空运清关时效要求高,单据需避免冗余信息,核心清关字段(品名、件数、货值)需更简洁精准。

  二、海运 / 空运通用填写要求(商业发票 + 装箱单)

  除上述差异外,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作为跨境物流的基础单据,海运、空运均需遵循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核心原则,以下为通用必填规范,缺一不可:

  (一)商业发票通用必填信息

  单据抬头明确标注COMMERCIAL INVOICE,注明发票编号、制单日期、贸易双方完整信息(卖方 / 发货人、买方 / 收货人,含名称、详细地址、电话、邮箱、税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核心货物信息:品名(实际通用名称,禁止模糊表述)、规格型号、数量(计价单位)、单价、总价、币制,品名需与海关申报要素、商品编码匹配,禁止使用俗称;

  贸易条款:明确标注INCOTERMS 2020/2010 对应术语,如 “FOB Shanghai, China (INCOTERMS 2020)”;

  附加费用:列明运费、保险费、包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若为出厂价需标注 “EXW”,并注明费用承担方;

  签章:出口商公章 / 电子章(含签字),进口清关的发票需为正本单据(部分国家认可盖章复印件,如东南亚),结汇用发票需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

  (二)装箱单通用必填信息

  单据抬头明确标注PACKING LIST,发票编号、制单日期、贸易双方信息需与商业发票完全一致(编号、日期、名称地址无任何偏差);

  货物包装明细:包装方式、总件数、单件尺寸(如有)、毛重、净重、总体积,多种货物需分品名列明明细,并标注合计数(Total);

  唛头(Marks & Numbers):按实际货物唛头填写,正唛 + 侧唛完整标注,无唛头标注N/M(No Mark),禁止留空;

  特殊标注:如 “货物为全新品(New Goods)”“无木质包装(No Wood Packaging)”“木质包装已熏蒸(IPPC Certified)”(海运 / 空运均对木质包装有熏蒸要求,单据需明确标注);

  签章:与商业发票一致,出口商公章 / 电子章,确保单单签章主体统一。

  三、常见填写易错点及规避方法(海运 / 空运专属)

  (一)海运专属易错点

  漏标船名航次 / 提单号,或港口仅写名称未加国家(如 “Los Angeles” 未标 “USA”);

  整箱货未标注集装箱箱型 / 箱号,拼箱货未标注 “LCL”;

  危险品漏标海洋污染物标识,与海运提单的危险品信息不一致。

  规避方法:以海运提单为核心核单依据,填写后逐一核对港口、提单号、船名航次、危险品信息,整箱货需从货代处获取准确箱型 / 箱号。

  (二)空运专属易错点

  未标注计费重量,仅填毛重导致与航空公司计费单冲突;

  以托盘为唯一件数单位,未标注最小包装单位;

  机场仅写三字代码未标名称 / 国家(如 “LAX” 未标 “Los Angeles, USA”),部分海关清关不认可单独三字代码;

  超大 / 超重货未标注单件尺寸 / 重量,导致机场装卸受阻。

  规避方法:从空运货代处获取计费重量确认单,按 “最小包装单位 + 总件数” 标注,机场信息采用 “三字代码 + 名称 + 国家” 的组合格式,特殊货物提前确认空运限制并在单据中标注。

  (三)通用易错点

  发票 / 装箱单编号、贸易双方信息不一致;

  品名模糊(如 “杂货 / General Cargo”)、规格型号留空;

  木质包装未标注熏蒸标识,导致海关查验;

  多种货物未分明细,仅标注合计数。

  规避方法:建立单单交叉核对流程,以商业发票为核心,匹配装箱单的所有信息;货物信息按 “品名 + 规格 + 数量” 逐一列明,木质包装严格按国际 IPPC 标准标注。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注意:上文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和时效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实际走货为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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