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运提单和海运提单有什么不同(国际物流干货知识分享)

2026年01月15日 18:01:06 更新 738 浏览 作者:百运网

  国际空运提单和海运提单是跨境物流中两种核心货运单据,二者在法律属性、签发主体、功能用途、流转规则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性质不同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B/L)具有物权凭证属性,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证明,同时可通过背书转让,提单持有人凭借提单即可在目的港提取货物。

  国际空运提单(Air Waybill, AWB)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仅作为运输契约证明和货物收据,它是不可转让的单据,收货人无需凭空运提单提货,只需凭借身份证明及到货通知即可提取货物。

国际海运

  签发主体与责任范围不同

  海运提单由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承运人承担的是 “港到港” 的运输责任,责任区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货物卸下船结束。

  国际空运提单由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代理签发,承运人承担的是 “机场到机场” 的运输责任,责任区间从货物装上飞机起,到货物运抵目的机场卸下飞机止。

  格式与份数要求不同

  海运提单通常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签发 3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一份用于提货后,其余两份自动失效;副本提单仅作留存、报关等参考使用,无提货效力。

  国际空运提单一般为一式多联,主要包括托运人联、承运人联、收货人联、目的站联等,各联作用明确,但无正本、副本的区分,所有联次均不具备提货的物权效力。

  适用的运输规则与风险不同

  海运提单的权利义务受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等国际海运公约约束,海运过程中受天气、港口拥堵等因素影响较大,运输周期相对较长,货损风险多集中在装卸货、海上航行阶段。

  国际空运提单的相关规则遵循 **《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等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空运速度快,运输周期短,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小,货损风险多发生在货物的装机、卸机及中转环节。

  实际应用场景不同

  海运提单适用于大批量、低时效要求、低成本的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核心单据之一,尤其在大宗商品、整箱货、拼箱货运输中广泛使用。

  国际空运提单适用于小批量、高时效要求、高价值的货物运输,比如生鲜产品、精密仪器、紧急救援物资等,在结算方式上多以电汇、托收为主,较少作为信用证结算的核心单据。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注意:上文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和时效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实际走货为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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