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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货物已发出,发件人要改港怎么办?(内附真实案例讲解)

2024年01月05日 11:25:22 更新 892 浏览 作者:国际快递-百运网

  出口贸易企业在发运货物后,发现目的地搞错了,或者目的地收货人拒绝提货,又或者是发现目的地不宜交货,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应该选择怎么做?

  要求承运人改港改运,还是原路退运货物?

  若由此产生了费用或者造成损失,谁应承担呢?

国际海运

  一、案例介绍

  某中国外贸企业从宁波港出口一批钢材到斯里兰卡,6月从始发港发船,由马士基公司负责运输。随后7月份,该供应商发现目的地搞错了,因此马上联系马士基公司,要求改港或者改运,但是马士基回复由于距离抵达目的港还剩一周不到,无法操作改港,如要退运,也只能在抵达后卸货、清关,再与目的港确认申请退运。

  该出口企业对船运公司的回复不死心,继续追问能否不卸货、直接退运货物?但船运公司拒绝,回复必须要到港后卸货,等收货人在目的港完成清关后,向海关申请退运,海关批准后,才能安排退运。

  最终,该出口企业只能等货物抵港后卸货,清关提货,再在目的港申请退运。然而,该过程花费了数月。等一切准备妥当,船运公司却告知出口企业,货物已经在当地被拍卖了。

  二、法律分析

  上面这起真实发生的案例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裁决后,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船运公司无须向出口企业赔偿损失。

  该案例体现了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可以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要求变更运输合同。但是,承运人并不是无条件服从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的请求,而是享有一定的抗辩权。

  该案例中,出口企业与船运公司之间形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然而,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改港、改运问题,目前中国海商法并未直接规定,只能依据一般规定。依据民法典规定,在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交给其他收货人,但需要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此外,由于海事海商为特殊领域,海商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故在依据一般规定的同时,需考虑到海商法立法目的及基本价值取向。

  在国际班轮运输中,载货船舶不单是运载单一托运人的货,换言之,除了要求改港的托运人的货以外,还有其他货主托运的货物。此外,考虑到海运运输量大、航程预先拟定、航线相对固定等原因,托运人提出改港的要求,不仅很难操作,可能还会妨害其他人利益。因此,即使收到了改港请求,船东为了平衡各方权益,也会整体考虑请求是否合理。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托运人固然享有变更合同的权利,然而受海商法强制规定的限制,该变更不得致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显失公平,也不得使承运人违反对其他托运人承担的安排合理航线等义务,或剥夺承运人关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事项的相应抗辩权。

  换言之,倘若托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合同,但是承运人认为难以实现该请求,或者该请求将严重影响到承运人自己的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要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执行航程变更的原因。如果承运人关于不能执行的原因等抗辩最终成立,则即使承运人未执行托运人退运或改港的指示,也无须承担责任。

  三、实务建议

  第一,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受到一定约束。

  倘若改港或退运难以实现或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要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执行的原因。承运人的做法符合长期以来航运业多年形成的习惯做法,不应视为对托运人合同变更权的侵犯。

  作为托运方的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航线、载货船舶动态、目的港口情况,随时做好准备,如有突发情况,应立即联系船东或代理商榷对策。

  第二,在货物已经或即将抵达目的港时,即使托运人知道收货人无法收取货物或托运人不愿意交货给收货人,承运人也不能再回运或者改港,该情况也不会因托运人以持有提单为由发生变化。

  如承运人不同意改港或直接退运,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直到卸货港交付货物止,故托运人需关注货物到港并卸货的动态,找目的港代理或收货人在目的港及时提货或收货,以免货物丢失或者被当局拍卖,或者在仓库产生累积的仓储费等费用。

  第三,承运方与托运方最好达成协议,就可能发生的变更行为有明确约定,例如约定托运人变更行为的有效期限、可能产生的风险、相关的费用。

  第四,托运人也应仔细审阅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注意重要性事项,清楚自身权利及义务,避免因后续改港或改运而带来无法挽救或弥补的不利影响,同时在货值较大、改港改运可能性较高时,应考虑购买相应的货运险、物流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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