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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提单控制不了货权吗(什么情况国际海运提单会丧失货权)

2023年12月07日 15:43:50 更新 1022 浏览 作者:国际快递-百运网

  2021年7月,福建一家工艺品出口公司与阿联酋买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出口了2票货物,金额约16万美元,贸易术语为FOB,结算方式为见提单复印件付款。出口商备齐货后依据买方指示向福建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出口商交付全套正本提单。出口商收到提单后凭提单复印件向买方主张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买方付款,经多次催促后,出口商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出口商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作为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被广泛应用。海运提单就能万无一失吗?正如上述案例,答案当然不是,在外贸实务中确实存在一些即使手握海运提单,也依然控制不了货权的情况,甚至遭遇钱货两空的境地。为尽量避免或降低此类风险,本文将为大家梳理一些常见的海运提单控制不了货权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风险规避建议。

国际海运提单

  何为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到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同时,海运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货物的凭证。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契约证明三个方面。与海运提单类似,由承运人签发,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收货人必须凭此单据才能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国际运输单据,还有多式联运提单、承运货物收据等,不过运用上没有海运提单广泛。

  两类特殊的海运提单的物权属性分析

  虽然我们常说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属性,但海运提单种类较多,其中记名提单和货代提单的物权属性和操作风险尤其需要关注。

  (一)记名提单

  海运提单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其中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和地址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转让,只能由提单中指定的收货人自己提货。但在许多国家,收货人只需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所以不代表物权,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

  (二)货代提单

  海运提单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又分为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其中货代提单是货代基于船东提单签发的提单,是较为常见的一类运输单据。货物到港时,收货人可以凭货代提单向目的港货代的分公司或代理换取船东提单去提货,或者凭货代提单直接找货代的代理提货。关于货代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属性,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因为其相对于具有物权属性的传统船东提单发展较晚,且使用货代提单风险较大,存在FOB项下买方指定货代无单放货的情况(如文首案例),有些开证行也不接受货代提单,所以一种观点认为货代提单不具有物权属性。但在货代提单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管收货人向谁提货,都必须出示货代提单才能提货是不争的事实,而不像空运提单等非物权凭那样仅凭出示身份证明即可提货,从这一角度看货代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属性。

  无论货代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属性,在实务中尤其是散货运输时较为常见,只要充分了解其风险并采取措施控制,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海运提单丧失货权的其他情况

  前面列举了两类特殊的易丧失货权的海运提单,但其实即使是充分代表物权的指示提单(船东提单),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丧失货权,所以出口商在国际业务中依然需要警惕。

  (一)信用证项下约定1/3提单自寄

  当目的港较近,而制单寄单时间较长时,为避免货到而单据未到的情况,买方可能会在信用证中约定1/3提单正本自寄。信用证下,通常情况正本提单提交到开证行,买方付款才能赎单提货;但如果信用证约定了1/3提单正本自寄条款,买方收到出口商寄的正本提单后可以自行提货,开证行实际丧失了对货权的控制。

  那么是否接受信用证的该条款呢?考虑到1/3提单正本自寄具有现实需求,有一定合理性,且按照UCP600规则,即使买方已提货,如果信用证没有不符点,开证行依然应该履行付款义务,所以并非不可以接受。只是需要注意尽量选择信誉好且实力强的开证行,如果能在提单收货人处注明“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就更安全了,这样买方收到提单必须去银行背书后才可以提货,而买方与开证行之间就必然会有相关的赎单协议。

  (二)D/P项下托收银行擅自放单或货代擅自放货

  实务中也存在D/P项下托收银行擅自放单和货代擅自放货的情况,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托收行或货代信誉不佳,与买方串通,擅自放单放货;二是远期D/P,有些国家的银行习惯按照D/A操作。

  因此,建议出口商在贸易实务中:一是尽量选择信誉佳实力强的托收行,并尽量避免约定D/P远期;二是优先采用CIF贸易术语,主动控制运输和投保事宜;三是如果只能采用FOB贸易术语,为了不损失订单,尽量采用船东提单,如采用货代提单,则一定要对货代的资质进行调查,选择资质较好的货代。

  (三)特殊国家的海关监管法规

  一些国家还存在特殊的海关法规,可能导致丧失货权的情况。比如:中南美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在船舶到港后,承运人按照当地法律将货物交给海关,承运人便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当地海关有的规定提货无需凭正本提单,有的则与买方勾结无单放货;土耳其、印度等国,货物到港前,目的港进口商进行舱单申报后,货权自动转到收货人手中,即出口商失去对货物的控制。D/P项下如果买方(收货人)拒收,退运则需要买方出具同意声明,所以出口到这些国家可能会遇到买方恶意拒收,不同意退运,直到一定时间被海关低价拍卖,原买方再优先拍走。

  因此,建议出口到这些地区和国家之前,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海关政策,选择值得信任的交易对手,并从贸易术语、结算方式等方面进行风险控制。如果出口商采用D/P结算方式,可以约定在货物到中转港付款,待收到买方付款后再继续出运。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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