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弃货产生目的港费用,发货人是否必须承担(国际海运干货知识分享)

2026年04月07日 14:15:19 更新 664 浏览 作者:百运网

  在海运贸易中,一旦收货人因货值低、清关困难、市场亏损等原因选择弃货,目的港会迅速产生滞港费、滞箱费、拆柜费、仓储费、处理费甚至销毁费,这笔费用往往数额巨大。很多发货人关心:自己并非最终收货人,是否必须承担这笔费用?答案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货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被认定为最终责任方。

  根据国际海运惯例及各国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无人提货、收货人拒绝提货或明确弃货,船公司和码头无法向收货人追偿时,会依法向提单上的发货人、托运人追索费用。因为发货人是运输合同的发起方,对货物全程负责,直到收货人正常提取为止。只要货物未完成交付,发货人就负有处置义务。

国际海运

  常见的目的港费用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拆柜费、仓储费、海关罚款、销毁或转运费用。部分国家海关还会对弃货行为处以行政罚款,这些都会一并计入账单。如果发货人拒绝支付,船公司有权在国内起诉托运人,同时将企业列入航运黑名单,影响后续订舱、报关与合作。

  但并非所有情况都由发货人无条件承担。如果贸易条款为 DDP、DAP 等目的地交货条款,且责任明确在收货人或货代,可根据合同划分责任;若因货代清关失误、目的港代理操作不当导致无法提货而弃货,可向货代追偿。此外,部分国家法律对弃货费用有上限规定,并非无限累计。

  发货人想要降低风险,首先应在出货前明确收款方式,尽量选择前 TT 或信用证,避免赊销导致收货人恶意弃货;其次在合同中约定弃货责任条款,明确收货人拒不提货时的处置权与费用承担方;一旦出现弃货苗头,应尽快安排转运、退运或低价拍卖,减少费用堆积。

  总而言之,海运弃货后,发货人通常是第一责任承担主体,不能以 “不是收货人” 为由免责。只有提前做好风险控制,才能避免被动承担高额目的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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