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的港无人提货是海运贸易的高发纠纷,收货人因市场跌价、资金断裂、清关困难等原因弃货,随之而来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滞箱费)按天暴涨,短短数月就能累积数万美元,发货人、收货人、货代往往互相推诿。这笔高额费用的承担主体,并非随意判定,而是结合贸易条款、权责约定和行业规则,有清晰的划分逻辑。
首先要明确,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根源是收货人未在船公司规定的免费用箱期内提柜还柜。船公司为保障箱体周转,会给到港货物7-14天的免费使用期,超时则按天计费,且费用阶梯式上涨,柜型越大、滞留越久,单价越高。从合同权责来看,收货人是第一责任人,按时提货是其履行贸易合同的义务,无故拒提属于违约,理应承担全部滞箱费及相关码头费用。

但实操中,收货人常失联、拒付甚至直接弃货,船公司无法直接向收货人追责,便会追溯托运人(发货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发货人作为订舱委托方,提单上明确标注托运人权责,在收货人弃货的情况下,船公司有权要求发货人结清所有欠费,否则会扣留货物,甚至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不同贸易条款下,责任划分略有侧重。FOB条款下,货物上船后风险转移至收货人,理论上应由收货人担责,但船公司仍可向发货人追偿;CIF/CFR条款下,发货人负责全程运输,绑定责任更紧密,被追责的概率更高。若因发货人过错导致弃货,如货物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缺失清关文件,发货人需承担全部费用;若因不可抗力、目的港政策变动导致收货人无法提货,可协商船公司减免部分费用,但无法完全免除。
想要规避风险,发货人前期要做好客户资信审核,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弃货费用承担条款”,收取足额预付款;货物到港前及时提醒提货,发现收货人有弃货迹象,立即对接货代转卖货物、办理退运,减少滞箱费累积。同时保留好贸易合同、沟通记录、提单等凭证,必要时通过法律向收货人追偿,守住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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