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仅指示提单(To Order/To Order of XXX)需背书,记名提单、海运单无需背书。背书是转让提货权的核心操作,分三类,实操需在提单正本背面完成,全套正本均需同步背书,副本无效。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背书前提
仅收货人栏填写 “To Order”(空白指示)或 “To Order of ×××”(记名指示)的提单可背书,用于转让物权;收货人栏为具体企业名称的记名提单,不可背书,仅指定收货人可提货。
二、三类核心背书及实操
(一)空白背书(最通用)
核心:指示方仅签章,不标注被背书人,物权可自由转让,持单即可提货。
实操:由托运人(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 提单)在提单背面背书栏 / 空白处,加盖与提单 Shipper 一致的中英文公章 + 法人章 / 授权人签字,无需写任何文字。全套正本均需背书,交接后持单方可提货,可自由再次转让。
适用:T/T 结算、一般贸易,拼箱 / 整箱常规海运,灵活性最高。
(二)记名背书(定向提货)
核心:指示方签章 + 标注被背书人全称,物权仅转让给指定主体,不可自由转让。
实操:先在提单背面写 “Deliver to ×××(被背书人完整中英文名称)”,再在下方加盖背书方公章 + 签字(托运人 / 指定指示方),被背书人名称需与提货方一致,全套正本同步背书。
适用:D/P、L/C 结算,或约定物权仅转让给特定方(如目的港货代),安全性高。

(三)记名指示背书(信用证专用)
核心:信用证结算专属,背书方签章 + 标注 “To Order of ×××”,定向转让物权给指定指示方。
实操:在提单背面写 “Endorsed to Order of ×××(如开证行 / 买方)”,再加盖背书方签章,需严格匹配信用证条款,全套正本同步操作。
适用:L/C 结算,确保物权按信用证要求定向流转,避免不符点。
三、实操避坑要点
签章需与提单正面 Shipper / 指示方名称完全一致,无模糊、无涂改,涂改需船公司加盖更正章。
全套正本提单需逐一背书,缺一不可,仅正本背书有效。
背书文字需规范,记名背书、记名指示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简写,避免目的港提货受阻。
确认提单类型,不可对记名提单、海运单做背书操作,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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