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中的“目的港无人提货”会有什么后果(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2026年01月27日 13:54:09 更新 922 浏览 作者:百运网

  一、核心后果(按时间线递进,越拖越严重)

  1. 短期:产生高额滞港 / 堆存 / 箱使费,货物滞留

  货物到港后,码头 / 堆场有免费堆存期(通常 3-7 天,航线 / 港口不同有差异),超期后按天计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箱使费)也同步上涨,且费用按天复利式增长,很快会超过货值。同时货物滞留港口,无法清关、交付,影响贸易履约,甚至引发客户索赔、订单违约。

  2. 中期:承运人催告 + 留置货物,托运人 / 收货人被追责

  承运人(船公司)会通过货代向托运人、收货人发书面催告函,要求限期提货并支付已产生费用;若仍不提货,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扣押货物直至费用结清),并保留向责任方追偿所有费用的权利。此时托运人 / 收货人不仅要付高额费用,还可能被承运人起诉,影响商业信用。

  3. 长期:货物被依法拍卖 / 销毁,钱货两空

  若催告后仍无人提货,承运人可依据《海商法》第 88 条,向港口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拍卖货物(易腐货物可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优先抵扣滞港费、堆存费、箱使费、拍卖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不足部分承运人仍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剩余款项才会返还给托运人 / 收货人(若有)。若货物无拍卖价值,可能被直接销毁,最终货主钱货两空,还需承担额外费用。

  4. 附加后果:影响贸易信誉与后续合作

  无人提货会被港口、船公司列入 “异常名单”,后续订舱、清关可能受限;同时违反贸易合同约定,需向买方(若买方是收货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订单损失),破坏长期合作关系;若涉及信用证结算,还可能导致拒付、不符点扣款,资金回笼受阻。

国际海运

  二、费用承担:核心原则 + 分场景明确(关键!)

  核心原则

  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所有费用(滞港费、堆存费、箱使费、检验费、拍卖费、诉讼费等),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核心判定依据是《海商法》及运输合同 / 提单约定,关键区分 “收货人是否主张提货 / 行使权利”“托运人类型(契约托运人 / 实际托运人)”。

  分场景费用承担(结合实操与司法判例)

  场景 1:收货人未主张提货、未行使任何合同权利(最常见)

  承担方:契约托运人(与船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通常是发货人 / 订舱方),而非实际托运人(仅交付货物、未订舱的一方)。

  依据:《海商法》第 42 条、第 88 条,指导性案例 230 号明确:收货人未主张提货时,因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契约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可直接向契约托运人追偿)。

  补充:即使提单约定 “目的港费用由收货人承担”,该约定仅约束托运人与收货人,不能对抗承运人;承运人仍有权向契约托运人索赔,托运人赔付后可再向收货人追偿(基于贸易合同)。

  场景 2:收货人已主张提货 / 行使合同权利(如索赔货损、改交付方式、转让提单)

  承担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 记名收货人)。

  依据:收货人已行使提货相关权利,视为认可运输合同义务,需承担提货责任及产生的费用;若收货人拖延提货,承运人可直接向收货人追偿,契约托运人可免责(除非托运人存在过错,如提供错误收货人信息)。

  场景 3:托运人存在过错(如提供虚假收货人信息、未通知收货人到港)

  承担方:过错托运人(契约托运人)。

  说明:即使收货人主张提货,若因托运人提供的收货人信息错误导致无法通知、无人提货,所有费用仍由托运人承担;贸易合同中可约定此类过错责任,托运人赔付后可向相关责任方(如货代)追偿(若货代也存在过错)。

  场景 4:不可抗力 / 政府行为导致无人提货(如港口封锁、战争)

  承担方:按保险约定(若投保海运险,可覆盖部分费用)+ 合同约定;若无保险,通常由托运人与收货人按贸易条款(如 FOB/CIF)协商分担,承运人可免责(需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三、关键应对措施(按优先级排序,避免损失扩大)

  1. 第一时间核实情况,锁定责任

  货到港后 3 天内,主动跟踪提货进度,若无人提货,立即联系货代 / 船公司,获取到港通知、费用明细、催告函,确认收货人是否失联、是否存在贸易纠纷(如买方拒付、质量争议)。

  区分责任场景:若收货人已行使权利,督促其尽快提货;若收货人未主张权利,作为契约托运人主动介入,避免费用失控。

  2. 限期沟通,推动提货 / 处置

  向收货人发书面催告函(邮件 + 快递,留痕),明确提货期限、费用承担、逾期后果(拍卖、追责);若收货人失联,立即联系贸易合同中的担保方(如有),或启动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诉讼)。

  若货物易腐、货值低于预估费用,及时与承运人协商提前拍卖 / 残值处理,减少费用损失;若货值较高,可先垫付部分费用提货,再向责任方追偿。

  3. 留存完整证据,防范后续追责

  必存证据:提单、订舱单、贸易合同、到港通知、催告函(双方)、费用明细、沟通记录(邮件 / 微信)、拍卖 / 处置证明、付款凭证等。

  关键:所有沟通均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口头约定;若承运人起诉,证据链完整可有效抗辩或追偿。

  4. 事前防控(从根源避免无人提货)

  贸易端:签订合同时明确提货期限、逾期责任、费用承担,约定买方需在货到港后 X 天内提货,否则承担所有滞港费用及违约金;采用预付款 + 尾款结算(如 FOB/CIF,买方先付 30% 预付款,货到港前付尾款再放单),降低买方拒提风险。

  物流端:选择靠谱货代,确保收货人信息准确;要求货代货到港后及时通知(邮件 + 短信),设置费用预警(免费期结束前 3 天提醒);投保海运一切险 + 提货不着险,覆盖部分无人提货相关损失。

  四、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提单写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我(托运人)不用管”—— 错!该约定不能对抗承运人,承运人仍可向契约托运人索赔,托运人需先赔付再向收货人追偿。

  误区:“货物拍卖后,我就不用承担费用了”—— 错!拍卖所得不足抵扣费用的,承运人仍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剩余部分。

  误区:“实际托运人(交货方)要承担费用”—— 错!仅契约托运人(订舱方)承担,实际托运人无订舱合同关系,无需担责。

  误区:“无人提货只产生堆存费”—— 错!还包括箱使费、滞港费、检验费、拍卖费、诉讼费等,且费用按天上涨,远超货值的情况很常见。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注意:上文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和时效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实际走货为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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