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清关需要哪些必备单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之外还有什么)

2026年02月01日 11:00:00 更新 933 浏览 作者:百运网

  国际海运清关,除了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这 “三大件”,还需要按货物类型、贸易条款、目的国要求准备一系列必备 / 补充单证,否则会导致清关延误、扣货甚至罚款。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通用必备单证(几乎所有海运清关都要)

  1. 报关单(进口 / 出口)

  出口报关单:中国出口时,通过 “单一窗口” 申报,海关审核放行的核心凭证,包含 HS 编码、货值、数量、收发货人等信息,无报关单无法出口。

  进口报关单(Bill of Entry):目的国进口时,由进口商或清关代理申报,海关核定关税、增值税的依据,无进口报关单无法提货。

  2. 外贸合同(Sales Contract)

  证明贸易真实性的法律文件,包含买卖双方信息、货物品名、数量、单价、总价、贸易术语(FOB/CIF/CFR 等)、付款方式、交货期等,海关核查申报价值、贸易背景的关键依据,部分国家(如印度、欧盟)清关时必须提供。

  3.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CO/Form 系列)

  通用原产地证(CO):证明货物原产国,用于目的国海关判定关税税率、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几乎所有国家清关都需要。

  优惠原产地证(Form 系列):如 Form A(普惠制)、Form E(中国 - 东盟)、Form F(中国 - 智利)、Form R(中国 - 秘鲁)等,凭此可享受目的国关税减免,是出口到对应自贸区国家的必备单证。

  办理方式:向海关或贸促会申请,需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资料,必须在装船前 / 后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无法补办。

国际海运

  4. 海运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CIF/CIP 条款必备:贸易条款为 CIF/CIP 时,出口商必须购买海运保险,保险单(或保险凭证)需包含被保险人、货物信息、保险金额、险别(如一切险 ALL RISKS)、起运港 / 目的港等,目的国清关时需核对,货损时作为理赔依据。

  FOB/CFR 条款:由进口商自行购买,出口商无需提供,但需在发票上注明 “Insurance covered by buyer”。

  5. 提单电放信(Telex Release Letter)/ 电放保函

  电放提单必备:若选择 “电放提单”(无需正本提单,凭电放信息提货),需向船公司出具电放信 / 电放保函,声明放弃正本提单,授权船公司电放货物,无此单证无法电放,收货人无法提货。

  正本提单:无需此单证,凭 ** 全套正本提单(3 正 3 副)** 提货即可。

  二、特殊必备单证(按货物类型 / 包装 / 目的国要求)

  1. 木质包装相关单证(实木包装必备)

  IPPC 熏蒸 / 热处理证明:实木托盘、木箱、垫木(厚度>6mm)出口到美、加、欧、澳、新等国家,必须提供 IPPC 熏蒸(MB)或热处理(HT)证明,并在包装上加施 IPPC 标识,无此单证目的港会扣货、销毁、退运。

  豁免说明:胶合板、密度板、刨花板等非实木包装,一般无需此证明,但需提供非实木包装声明(部分国家要求)。

  2. 危险品 / 特殊货物单证(危化品 / 食品 / 医药 / 电池等必备)

  (1)危险品(电池、液体、粉末、化工品等)

  危包证(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证明危险品包装符合 UN 标准,出口报关必备,无此证海关拒放、船公司拒载。

  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6 项内容,包含危险品成分、危险性、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清关、船公司订舱、目的国海关查验必备。

  危险品申报单(DGD):向船公司申报危险品信息,订舱、装船必备,无此单无法装船。

  UN 包装标识:包装上必须贴 UN 编号、危标(如易燃、腐蚀、有毒等),缺一不可。

  (2)食品 / 农产品 / 化妆品

  卫生证书 / 健康证书:证明食品符合目的国卫生标准,出口到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必备。

  植检证书(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植物、农产品(如水果、蔬菜、粮食)出口,证明无病虫害,目的国海关强制要求。

  化妆品备案 / 注册证:出口到欧盟、美国、中国等,需提供目的国备案 / 注册证明,无此证无法清关。

  (3)医疗器械 / 药品

  医疗器械注册证 / 药品批准文号:证明产品符合目的国医疗标准,清关必备,无此证按 “非法药品 / 器械” 扣货。

  自由销售证书(Free Sale Certificate):证明产品在原产国合法销售,出口到中东、东南亚、非洲等国必备。

  3. 目的国特殊要求单证(按国家 / 地区必备)

  美国:

  AMS 申报(反恐舱单):装船前 24 小时向美国海关申报,无 AMS 申报无法入境,需提供收发货人、货物信息、HS 编码等。

  ISF 申报(进口安全申报):进口商在货物到港前 48 小时申报,无 ISF 申报罚款 5000-10000 美元 / 票。

  FDA 申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需提前向 FDA 申报,获取入境编号。

  欧盟:

  EORI 号:进口商必须注册 EORI 号,无 EORI 号无法清关。

  CE 认证:产品符合欧盟安全标准,电子、机械、玩具等产品必备,无 CE 认证扣货。

  加拿大:

  CBSA 申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申报,需提供货值、HS 编码、原产地等。

  PACA 证书:农产品出口,植物检疫证书必备。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AQIS 申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申报,食品、植物、木质包装等必备。

  MPI 申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申报,农产品、食品、木质包装等必备。

  中东 / 非洲: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部分国家(如沙特、科威特、埃及)要求,需在目的国驻华领事馆认证,无此证无法清关。

  CIQ 检验证书:部分国家(如伊朗、伊拉克)要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证明货物符合标准。

  4. 其他特殊单证

  出口许可证 / 进口许可证:

  出口:敏感货物(如军火、文物、濒危物种、两用物项)需出口许可证,无此证无法出口。

  进口:部分国家(如印度、巴西)对特定货物(如汽车、电子产品、农产品)需进口许可证,无此证无法清关。

  熏蒸证书(非 IPPC):部分国家(如中东、非洲)对非实木包装也要求熏蒸,需提供对应熏蒸证明。

  重量单 / 尺码单:大宗散货(如矿石、粮食)、液体货(如油品),需提供重量单(磅码单)、尺码单,证明货物重量 / 体积,海关核定关税依据。

  三、可选补充单证(按需准备,提升清关效率)

  1. 代理报关委托书

  委托报关行 / 货代报关时,出口商需出具代理报关委托书,授权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无此委托书报关行无法申报。

  2. 发票认证(领事认证 / 商会认证)

  部分国家(如沙特、阿联酋、阿根廷、巴西)要求商业发票、原产地证经驻华领事馆认证(或贸促会商会认证),证明单据真实性,无认证清关延误。

  3. 装箱单认证

  同发票认证,部分国家要求装箱单领事 / 商会认证,按需办理。

  4. 提单背书

  指示提单(To Order):需出口商空白背书(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收货人才能提货,无背书无法提货。

  记名提单(To Consignee):无需背书,直接凭正本提单提货。

  5. 到货通知(Arrival Notice)

  船公司 / 货代发送给收货人的通知,包含货物到港时间、提单号、柜号、费用等,收货人凭此办理清关、提货手续。

  四、清关单证核心原则(避坑关键)

  三一致原则:所有单证的收发货人、货物品名、数量、重量、体积、HS 编码、唛头必须与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完全一致,任何不一致都会导致清关延误、扣货。

  真实准确原则:单证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申报(如低报货值、瞒报危险品),否则海关罚款、扣货、追究法律责任。

  时效原则:部分单证(如 AMS/ISF 申报、原产地证、危包证)有严格时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无法补办。

  目的国优先原则:先确认目的国清关要求,再准备单证,不同国家要求差异极大(如美国需 AMS/ISF,欧盟需 EORI/CE,中东需领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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