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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日本关税(干货收藏)

2019年12月16日 11:15:37 更新 1387 浏览
    1. 什么是关税?

 关税历史上是从古代城市国家的收费开始的,并且经历了内部关税和边境关税之类的过渡,但如今,它们通常被定义为“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

日本关税

    2. 关税税率类型
 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了税法。这意味着必须由法律或法律条件规定重要的税务事项,例如税种,纳税人和税率。因此,关税税率是根据国会通过的立法确定的,但也可能基于国会批准的条约来确定的。
 另外,在关税方面,由于有必要对海内外环境的变化迅速作出反应,因此有一种法律规定了一定条件,并在适用范围内根据政府法令变更了关税税率的制度。有紧急收费系统就是一个例子。
 日本的关税税率大致可分为法律规定的税率和条约规定的税率。
    (一)法律规定的税率
 法律规定的税率称为国家税率。在日本,国家关税税率由两项法律决定:《关税税率法》和《海关临时措施法》。《关税税则法》规定了基本税率(基本税率),只要情况不发生变化,该税率将长期适用。截至2013年4月,税率设定为7,254。另一方面,《税收暂行办法法》规定,在基本税率暂时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代替基本税率。优先适用于基本税率。截至2013年4月,税率已设定为433。
 此外,《税收暂行办法法》规定了适用于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商品的税率(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是适用于经济正在发展,希望提供优惠关税并且日本认为适当的国家/地区的税率。作为例外,最优惠国待遇,有效税率(它被设置高于全国税率(不包括优惠税率较低),并约定税率(以较低者为准)。优惠税率由满足应用原产地条件。
    (2)根据《公约》确定的税率
 根据《 WTO协定》,承诺不对WTO成员国/地区(特许权)征收高于一定税率的税率称为协定税率(也称为WTO特许权税率)。如果该税率低于税率,则它同样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国/地区的产品。最初,协定税率仅适用于WTO成员国/地区,但即使在非WTO成员国中,协定税率也被视为双边条约(不包括自由贸易协定)中最受青睐的国家,例如《贸易和航行条约》。对于承诺的国家,税率适用于WTO成员国/地区。(注1)
    在除协定税率外,仅对已签署EPA(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伙伴国家的产品征收税率,这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EPA规定税率低于最惠国待遇的有效税率。通过满足原产地条件,税率将优先于国家税率和商定的税率应用。迄今为止,日本与之签订了持久授权书的伙伴国家是新加坡,墨西哥,马来西亚,智利,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东盟(注2),菲律宾,瑞士,越南,印度,秘鲁,澳大利亚和蒙古。
    (注1)即使在非WTO成员国/地区尚未与日本缔结双边条约的国家/地区中,也按照与最惠国待遇相似的方式对待日本的国家/地区互惠,协定税率可考虑与国家/地区的外交关系(福利关税制度)
    3. 关税表
 日本的关税税率在关税税率法等另外的表中规定,该表称为“关税税率表”。
    有效关税表
    (1)海关合作委员会项目清单
 如果关税制度因国家而异并且很复杂,那么它往往会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因此,在20世纪初,欧洲出现了一场运动,以简化这一过程并统一国家。1952年,海关合作委员会(CCC =现在的WCO)成立,其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海关合作理事会项目清单(CCCN)由CCC创建,并于1959年作为“《关税表上货物分类项目清单公约》(项目清单公约)”生效。
    (2)国际标准产品分类(HS)
 为了应对CCCN创建后贸易结构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并实现产品类别的真正国际统一,包括未采用CCCN的美国和加拿大,新的项目表取代CCCN HS被开发为。该标准于1983年被采纳为“产品名称和分类统一制度国际公约(HS公约)”,并于1988年1月生效。HS的配置涵盖了所有需要国际贸易的商品,并且是最小的分类单位是由称为数字的六位数数字表示的项目,由5,052组成。这些内容分为21个部分,分别为97、1,220。
    (3)日本关税税率表
 日本在关税税率表中采用了CCCN,直到1987年,但是随着HS公约的生效,对关税税率表进行了修订以符合HS,并且该修订的关税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日本海关关税表的六位数分类总计为5,051,并且不采用自愿采用的电能。(由于日本不进口或出口电能,因此不再需要此问题。)但是,在西方国家,进出口电能并不少见。)此外,每个问题都有必要进行细分。
 根据HS公约,除关税表外,进出口统计项目表也符合HS,因此日本已完全修改了进出口统计项目表,并于同年1月1日起符合HS 。使用统计资料表。
    4. 关税表
(1)免税品
 关税表设置了所有进口产品的税率,其中有些是免税的。
 根据关税税率法,该免税产品约为总税率的35%。
 主要的免税产品包括铁矿石,羊毛,棉花,胶卷,橡胶轮胎和机械。
(2)税率形式
 以进口商品的价格或数量为应税标准征收关税,以价格为应税标准的关税称为“价值税”,以数量为应税标准的关税称为“使用税”。”。
    A. 估价税
    日本最常见的关税税率形式是增值税。有一些优点,例如,与进口商品的价格成比例地征收关税,并且海关价值能够随着进口商品的价格波动而适应通货膨胀,但是很难掌握进口商品的适当价格。此外,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关税金额越低,保护国内产业的功能就越弱。
    B. 即付即用税
    即用即付税根据进口货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水平不影响关税税率。即用即付税的优点是可以轻松计算税额,但缺点是当价格波动时会造成负担失衡。
    C. 混合税
    估值税和即付即用税的组合称为混合税。这包括按需使用税(选择税)和按需使用税(合并税)。
 选择税确定同一商品的基于价值的税和基于计量的税,并征收较高的税(对某些商品征收较低的税)。当应税价格较高时,将    应用增值税,而在低价值情况下,将使用即付即用税。目前,它适用于羊毛织物,蛋黄,鱼油,铅合金块等。复合税适用于按使用量缴纳的税和即用即付税,以及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上涨,自用税降低了税率。目前应用于一些乳制品。另外,某些棉织物要征收选择性税,这是增值税和综合税的结合。
    (选择税)
    (综合税)
    (3)特殊形式的关税
    A. 差别关税
    当进口商品的价格较低时,将进口商品的价格与一定价格水平之间的差额作为关税,而当进口商品的价格较高时,则应用免税或低税率。消费者与国内消费者之间的平衡。
    B. 滑价
    目前,对于洋葱,铜块,铅块等国际市场形势动荡的商品,如果进口商品的价格下跌,将征收适当的关税,而如果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则将征收关税。免税。为了平衡国内生产者和国内消费者,建立了一个制度。该关税通常称为滑动关税,因为它有一部分(滑动部分),随着进口商品价格在免税区附近增加,关税金额会降低。 
    C. 季节性职责
    季节性关税是根据进口时间而变化的关税。
    季节性关税的目的是通过在国内产品营业额出现季节性偏差的时期对与之竞争的进口产品征收高关税来保护国内产品。通过征收低关税来回应消费者需求。目前适用于香蕉,橘子等。
    D. 海关配额制度
    关税配额制度仅对一定数量的进口产品施加免税或低税率(主要税率)的关税,同时确保向消费者提供廉价的进口商品,而超出此数量的进口则适用于该制度。通过采用较高税率(二级税率)的关税来保护国内生产者。
 采取这一制度作为过渡措施,以减轻1963年贸易自由化期间对国内工业的突然影响,并顺利建立自由化,只允许一定数量的进口。与进口数量限制相比,差异很大,即使超过一定数量也可以以二级税率进口。原则上,WTO禁止数量限制,但在不歧视某些国家的条件下允许实行关税配额制度。
 截至2013财年,关税配额制度适用于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征税的20种商品,例如天然奶酪,皮革,皮鞋,杂豆和魔芋。)数量由内阁订单规定。
    (4)特殊关税
 特殊关税是世贸组织协定中承认的规则,通常是对关税征收的关税,这些关税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不公平贸易交易或进口快速增长)暂时减轻该行业的关税的。其他关税,例如不公平销售税,反补贴税,报复税和紧急关税(保障措施)。此外,根据每个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都有一项双边保障措施。
 从维护和加强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系的角度来看,重要的是适当使用这种特殊的关税制度,同时避免滥用和滥用制度。
    特殊关税制度
    (5)海关免税退还和退款
 通常,除非免税,否则进口货物应按有效税率缴纳关税。
 但是,如果进口货物符合某些条件,则全部或部分关税将免税(免税或减税)。此外,还有一种用于退还全部或部分已付关税的货物满足某些条件(退税)的系统。此外,还有类似于退税的海关退税系统。
 关税减免/退税税收和退税是根据税法的原则制定的,但是法律的基础是必要的,但其中大多数是在《海关关税法》和《海关临时措施法》中。这些系统是根据与日本经济,社会,教育等相关的政策要求和国际惯例建立的,但让我简要解释一下主要系统。
    [减少与生活有关的商品的税收]
    当主要食品(例如大米和小麦)的进口价格高于国内价格,以及当国内价格和价格波动较大的猪肉的进口价格都很高时,该系统将暂时降低或免征关税。此外,当进口价格大幅上涨时,迫切需要其他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物品,例如食物和衣物,以稳定国民生活,这可能会损害国内产业。您也可以在没有的时候降低或免除关税。这些措施旨在稳定消费者价格。
    [生产原料减税]
    该系统减少或免除了生产特定产品(例如饲料)所需的原材料(例如玉米)的关税。
    [无条件免税]
    该系统免除外国旅客的随身携带的物品(例如三种含酒精的饮料),身体有障碍的物品以及10,000日元以下的小物品。
    [特定用途的免税]
    这是用于学术研究和社会福利捐赠的免税系统
    [外交人员货物免税]
    这是使馆公共物品的免税制度。
    [以与进口时相同的状态重新出口时的退税]
    当通过寄售销售合同或预期进口方式通过缴纳关税而进口的商品在进口许可之日起一年内被转口而未出于任何原因在国内使用而未付款时,即已付款。这是退还关税。
    [飞机部件免税]
    该系统将海关从日本认为难以制造的飞机零件中免除。产品变得免税,范围逐渐缩小。
    [处理再进口减税制度]

    为了促进与邻国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往来,该系统通过使用从日本出口的原材料进行加工或组装来降低一年内进口的纺织服装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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